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四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
書記官尹玉琪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四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
書記官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