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吳顥閭右被告因竊盜案件逃匿,應沒入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吳顥閭犯竊盜罪,於本院審理中逃匿,有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稽,而具保人又未能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依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唐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書記官林育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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