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39號原告 游璨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垂鸞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之英文譯本或越南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者,須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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