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66號聲請人 許芳榮 上列聲請人許芳榮因與相對人 何俊慶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許芳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如欲請求利息,請具狀補正之,以利本院作業。
三、請提出相對人何俊慶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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