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20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茂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茂生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茂生已坦承施用毒品,而被告之戶籍地址雖在臺中市○○區○○路○○號,惟被告因工作之關係居住在南投縣○里鎮○○路○○弄○號,致未收到法院傳票,導致被通緝,被告係因另案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出庭,始獲悉被通緝,被告並非故意不到庭。且年關已近,家中僅有80多歲之父親,被告之父親年老多病,需被告之照顧。又因被告從事貨運工作,汽車尚停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而須處理,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且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0年12月20日起執行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業經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於偵查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路○○號,詎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接受審判,且拘提未獲,依法通緝後始經逮捕解送到院,顯見被告有逃亡之虞,惟如命具保亦足確保追訴、審判之進行,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林慧英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