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佟豐永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案號:100年度聲沒字第287號、偵查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毒偵字第三0四一號被告佟豐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零壹柒貳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貳只,均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佟豐永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0年9月8日上午11時20分許採尿前96小時內,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於同年9月8日上午9時3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中○○○區○○路○○○巷○號住處搜索,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22公克)及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2只。嗣被告佟豐永經本院以10
0年度毒聲字第68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0年10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30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3041號被告佟豐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前揭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172克)及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2只,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實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該院100年9月26日草療鑑字第1000900137號鑑定書在卷可佐(見100年度毒偵字第3041號卷第32頁),又因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已無法與該包裝袋剝離,應全部視為查獲之毒品(參見法務部調查局於93年3月19日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示在案〈見司法院編印法官辦理刑事案件參考手冊㈠第334頁〉),是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2只,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均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第18條,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