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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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重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三號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伍月拾叄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三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陳賢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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