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為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羈押期間屆滿後,經第一次裁定自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延長羈押貳月後,其羈押期間將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屆滿,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劉連星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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