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法官龔永昆
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竊│有一││雲││雲│││雲││││││期年│6│林│偵1│林│易6│1│林│易6│28│雲3│││徒│至│地│4│地│5││地│5││林執5││盜│刑│7│檢│3│檢│8││院│8││1││││││3││││││││├──┼──┼────┼─┼─────┼─┼───┼────┼─┼───┼────┼───┤│妨│有六││台│7│台│││台│││││害│期月││中│偵1│中│上2│5│中│上2│5│6││自│徒│89│地│7│高│易3││高│易3││執5││由│刑││檢│1│分│2││分│2││6││││││2│院│││院│││3│├──┼──┼────┼─┼─────┼─┼───┼────┼─┼───┼────┼───┤│搶│有一││台│8│台│││最│0│││││期年││中│偵0│中│上7│7│高│台0│37│6│││徒│19│地│6│高│訴6││法│上2││執2││奪│刑││檢│1│分│││院│1││1│││││││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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