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減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所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一年六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更(一)字第32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40萬元,褫奪公權3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該案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已執行完畢,而褫奪公權期間尚未屆滿,就褫奪公權部分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許仕楓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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