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26號原告 郭瑞翃 被告 呂修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8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田雅心法官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