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王俊仁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被告 林文彬
旻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志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劉承翰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