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5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綠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補正「被告乙○○」之性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住居所等年籍資料,並提出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俾利法院確定起訴對象及送達訴訟文書,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對被告乙○○之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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