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123號

原告 蔡文棟

被告 卓正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 蔡佩宜 於民國111年8月9日結婚,迄今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知悉訴外人蔡佩宜為有夫之婦,竟於111年10月份起至同年12月14日止,有下列三項侵害原告身為訴外人蔡佩宜配偶關係身分法益之行為(下合稱系爭行為):甲、被告與蔡佩宜在被告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之住處同居;乙、原告發現在蔡佩宜與熊貓外送員對話的錄音檔第5秒位置,訴外人蔡佩宜稱呼被告為「老公」;丙、原告發現訴外人蔡佩宜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乙張其在浴室自拍上半身裸照(無露點)給被告。被告所為之系爭行為,致原告精神上受到莫大的痛苦,被告對原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原告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30萬元。為此,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原告、訴外人蔡佩宜婚姻存續期間,被告並無逾越正常朋友關係之行為,原告主張被告有侵害原告身為蔡佩宜配偶關係身分法益之系爭行為,與事實不符,被告否認之,原告對被告之本件請求,為無理由。並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㈡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與訴外人蔡佩宜於111年8月9日結婚,迄今婚姻關係存續中乙節,有原告、蔡佩宜之戶籍謄本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3、6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屬實。 

㈡惟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參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98年度台上字第1452號民事裁判,亦同此旨)。換言之,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有侵害原告身為蔡佩宜配偶關係身分法益之系爭行為,固據原告提出熊貓外送地址截圖、錄音對話電子檔及錄音譯文、LINE訊息截圖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23、97至121頁),為被告所否認。且觀諸前揭熊貓外送地址截圖、LINE訊息截圖,顯無從逕認被告確有系爭行為之情事。又本院審理時當庭勘驗錄前開錄音對話電子檔(檔名「甲證二.m4a」,播放時間為6秒)之內容為:「聲音來源人物:甲男、乙女。對話內容:乙女:喂,到了嗎?甲男:啊,你好,我已經到了。乙女:好,好,我現在出去。 卓冠仁 。」(見本院卷第94、95頁),堪認原告就系爭行為中之乙行為主張,亦與事實不符。此外,原告對於被告確有系爭行為之有利於己事實,復未提出確切證據證明以實其說,自無從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其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自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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