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訴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139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9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家章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頁第八行「109年7月10日下午3時50分」,應更正為「108年7月10日下午3時50分」,及第四頁第十四行「被告 鍾聖國 」,應更正為「被告陳家章」。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陳君杰法官曾永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