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5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利國際有限公司黃建舜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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