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9號聲請人三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和裕 代理人 陳睿智 律師
鍾李駿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0年度訴字第六0六三號容忍袋地通行事件之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8月24日受讓登記取得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應有部分480分3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乃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063號容忍袋地通行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訴訟繫屬後紿成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之一,日後判決結果與聲請人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系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