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39號原告 吳青峰
史俊威 謝馨儀 何景揚 龔鈺祺 劉家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3,435萬1,832元(計算式:39,635,617+21,125,579+17,899,128+17,887,395+19,713,865+18,090,248=134,351,832),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萬6,5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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