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21號原告億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郭綉絹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東虹綠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3,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