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簡附民上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上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簡附民上字第4號原告 詹孟筠 被告 賴明德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100年度簡上字第1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及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就被告賴明德涉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雖於民國101年1月17日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收狀戳所載日期可憑,惟被告前開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由本院新竹簡易庭於100年8月2日以100年度竹簡字第55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且得易科罰金後,經被告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00年度簡上字第156號受理,嗣經被告於本院100年9月27日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上訴而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前開準備程序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是本件上訴既經撤回,訴訟繫屬即歸於消滅,則前揭第一審判決已確定,自已無案件繫屬於本院第二審,故原告於第一審審結後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該案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法條及說明,原告之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毛松廷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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