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48號上訴人即原告 阮氏 金釵 被上訴人即1被告 呂文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財產訴訟事件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12月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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