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48號上訴人即原告 阮氏 金釵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文呈 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