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48號上訴人 曾景煌 被上訴人 吳美惠子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48號履行契約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貳仟陸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拾柒萬壹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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