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4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裁判案由:離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48號原告 阮氏 金釵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被告 呂文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家事法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