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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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48號原告 阮氏 金釵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被告 呂文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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