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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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5號原告甲○○
樓乙○○上列原告聲請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零貳拾元。
二、兩造最新之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三、陳報被告可得送達處所。
四、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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