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2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9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桂玉┌────────────────────────────────────────────────────────┐│附表:96年度除字第2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黃麗美台灣銀行文山分行│95年8月1日│30,000元│A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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