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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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1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7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6年度除字第6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台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1199.3│││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