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傳染病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43號抗告人即原告 黃武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誤分為傳染病防治法),對於民國105年7月22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4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