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聲請人 柯金燦 上列聲請人柯金燦因與相對人 林敬煌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柯金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抵押權所載之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契約約定」,惟所提出之二紙借據,並無約定利息及償還本金辦法之約定,是無該借據第4條第1款加速條款適用;亦無約定約定借款期間至何時屆至。是請釋明本件清償日期何時屆至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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