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0六號聲請人乙○○
丙○○丁○○戊○○己○○庚○○辛○○壬○○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一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拾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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