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462號
原 告 吳崇綱
被 告 程襦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9年7月15日18:07分在台中市○
○區○○路○號合作金庫銀行以櫃員機ATM轉帳,誤匯乙
筆款項新台幣(下同)1萬5000元,入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爰依民法不得當利之規
定,請求被告如數返還上開不當得利之款項。訴之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卷附之合作金庫銀行自
動櫃員機匯款單影本乙紙為憑,並本院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查詢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戶名,經該局109年11月20日中
信銀字第109224839295808號函,該帳號之戶名為被告無訛
。此有上開函文乙紙,附卷可證(卷第47頁)。被告經合法
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以為爭執,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正。
四、按由民法第180條之規定(即給付不當得利之排除)及我實
務及學者通說,就不當得利之是否無法律上之原因,採非統
一說,即區分「給付不當得利」及「非給付不當得利」二類
型之不當得利。前者乃係基於給付而生的給付不當得利請求
權,稱之為給付不當得利請求權,其規範功能在使給付者得
向受領者,請求返還其欠缺目的而為的給付。其成立要件有
三,即基於給付而受利益、當事人間具有給付關係,欠缺給
付目的。而稱給付者,指有意識地,於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
財產之謂。所謂「增加他人的財產」,學說上稱之給與行為
,可為法律行為(契約或單獨行為)或事實行為。本件依原
告之主張,經上開認定之事實,係原告匯款錯誤(即未具有
一定目的)予被告乙情,已如前述。是原告與被告間顯未具
有給付關係甚明。故而,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不
當得利請求權,其類型並非「給付不當得利」,而係「非給
付不當得利」已明。
五、次按,非給付不當得利請求權,指受益非本係於受損人者的
給付而生之給付不當得利請求權,其發生之事由有三:1由
於行為。2由於法律規定。3由於事件。而基於行為而生之
不當得利請求權,又可分為受益人之行為、受損人之行為及
第三人之行為。而此等非給付不當得利請求權,依其內容,
更可分為下述三種類型:即權益侵害不當得利請求權、支出
費用不當得利請求權(指清償他人債務,因不具備委任、無
因管理或其他法定求償要件而發生的不當得利請求權)、求
償不當得利請求權(指非以給付的意思,於他人之物支出費
用)。本件依上開原告之主張以觀,可認原告所主張者,係
乃指基於原告行為(即受損人之行為)之侵害他人權益之不
當得利請求權甚明。而關於如何判斷侵害他人權益的不當得
利,以「權益歸屬說」為認定之標準。此即,認為權益有一
定的利益內容,專屬於權利人,歸其享有,例如所有權的內
容為物之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歸屬於所
有人。違反法秩序所定權益歸屬而取得利益的,乃侵害他人
權益歸屬範圍,欠缺法律上之原因,應成立不當得利。此係
以保有給付之正當性,作為判斷標準,以符合不當得利之規
範功能。依此權益歸屬說的理論,則「權益侵害不當得利」
之基本構成要件為:①因侵害他人權益而受利益、②致他人
受損害、③無法律上之原因。其中所謂「致他人受損害」只
要因侵害他人權益而受利益,即可認為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致
他人受損害,不以有財產移轉為必要。本件被告既因原告之
匯款錯誤,而受有上開1萬5000元之利益,此即原告之損害
,且無法律上之原因。而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
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第1項,定有明
文。本件被告既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上開1萬5000元之
利益,原告則受有上開損害,既如前述,則上開利益被告自
應返還予原告。是原告請求如數返還上開款項,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七、本件事件全係因原告行為之不慎,而致有本件之訴訟,被告
全無可歸究之原因,是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命原告負
擔本件訴訟費用。
八、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1條、第436條之20,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