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473號
原 告 黃淑貞
訴訟代理人 黃鵬全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永宏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30,000元,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