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499號
上 訴 人 吳昭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Yahoo!奇摩(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
零二年四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