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21號
                  102年度士簡字第95號
原   告  吳惠燕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 律師
複代理人   曾福卿
被   告  杜雅純
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仍有應調查事項尚未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
國102年5月29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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