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21號
102年度士簡字第95號
原 告 吳惠燕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 律師
複代理人 曾福卿
被 告 杜雅純
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仍有應調查事項尚未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
國102年5月29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