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35號上訴人台灣日立綜合空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重訴字第13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陸佰捌拾捌萬捌仟壹佰零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萬參仟捌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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