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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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更(一)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97號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葛苗華 律師複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追加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追加被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追加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庚○○追加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甲○○追加被告乙○○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倪伯萱 律師複代理人 馮達發 律師追加被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由中央存款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己○○住台北市○○○路○段○○號12樓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追加被告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追加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盧彥如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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