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訴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61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
5月8日執行羈押迄今。
二、茲本院審酌被告甲○○業經本院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有期徒刑19年,褫奪公權9年在案,既經二審事實審審理終結,相關事證已經調查詳盡,證人亦均已經詰問完畢,被告已無勾串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虞,且被告設籍並居住在高雄市○○區○○○路○○○號9樓,除據被告供明在卷並有電腦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有固定之住居所,並無逃亡之事實,本院認被告甲○○已無羈押之必要, 爰准 被告之聲請,於被告提出新台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意聰法官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