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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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11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擔保金額「新臺幣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擔保金金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于耀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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