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中)指定辯護人 周君強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2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11月6日執行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二、經查,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且被告指定辯護人尚有證人待傳喚,慮及為免勾串證人及被告所犯本案為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精緒不穩,被告之家屬亦認為被告出所會有壓力等情(參見本院卷第171頁反面),復經本院於98年1月12日審判期日調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仍係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又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仍屬存在,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日後之審理及執行,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認應自98年2月6日起,再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裕凱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