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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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張寧洲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之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家暴之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2條第2項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先前係經通緝到案,而認有逃亡之虞,故有羈押之必要,乃自民國98年1月8日執行羈押,嗣於同年4月8日起延長羈押,又於同年6月8日再度延長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甲○○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8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蘇昌澤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