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28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2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附表:97年度除字第22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詹雲麟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96年4月9日│16,693元│DC0000000│││││門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