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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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531號
上 訴 人 蔡惠珠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鈴蘭 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9,60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