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家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年度偵字第10739、12317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雖有明文。然按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亦定有明文。
從而於100年6月29日修正且於101年7月1日施行之前開商標法第98條因屬關於沒收之規定,自105年7月1日即應不再適用,而應回歸適用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且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現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8月12日以104年度偵字第10739、123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雖該案中之仿冒「雙C交疊」圖樣之香奈兒商標耳環2對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然現因前開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已不再適用,故該仿冒「雙C交疊」圖樣耳環2對已非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之專科沒收之物。另參諸前開偵查卷宗,該仿冒「雙C交疊」圖樣耳環2對分別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為蒐證而購得,並非無正當理由取得,且已非屬於被告之物,亦非被告之犯罪所得或禁止任何人持有之違禁物(蓋單純持有侵害商標權之物,並無科處刑罰規定),從而,依105年7月1日施行之現行刑法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無法宣告沒收,在相關法律再有修正前,聲請人前開聲請,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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