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單禁沒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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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單禁沒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禁沒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五年度聲沒字第四○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點捌陸柒公克,含外包裝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永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5年6月1日釋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6月1日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89、
90、91、92號、105年度毒偵字第8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被告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104年8月20日下午3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與永大五路路口,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5年6月1日釋放,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6月1日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89、90、91、92號、105年度毒偵字第8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可稽。又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2.86
7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4年9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足憑,係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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