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鏈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保特瓶飲料壹佰零壹瓶、保力達B空瓶肆拾捌瓶及保特瓶空瓶壹佰伍拾玖瓶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8月12日以104年度偵字第103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保特瓶飲料101瓶、保力達B空瓶48瓶及保特瓶空瓶15
9瓶,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4月30日FD
A研字第1040014613號函附檢驗報告書、扣押清冊附卷可稽,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彬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