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76號上訴人 洪永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0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92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惟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故本件應先行徵收裁判費4133元(計算式8265×1/2=41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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