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政諺選任辯護人曾慶雲律師被告張文傑選任辯護人 邱芬凌 律師被告 潘育政 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1年5月17日下午
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紀錄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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