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告眾發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乙○○、巨達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619,999元,應繳裁判費96,23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