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22號原告 林基庭 被告 林基松
林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林基松應將登記於其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部分編號一、編號二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分之一予原告所有(即原告之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
被告林基榮應將登記於其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部分編號三所示之土地所有權,及如附表所示建物部分之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分之一予原告所有(即原告之應有部分均為三分之一)。
訴訟費用肆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如附表所示,以被告等名義分別登記為其等所有之土地、建物,本係兩造共有之不動產,原告應有部分均為三分之一,而分別「借名登記」為被告名下所有。上開事實,業經被告於另案對原告起訴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本院99年度訴字第2714號,下稱兩造前案)所主張而自認在案,兩造間之「借名登記」契約,並經被告對原告起訴請求移轉登記而終止。為此,原告亦得以本件起訴狀之送達對被告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之請求。又本件被告已表示認諾,也從未否認原告之請求,原告亦從未向被告為本件之請求,且被告於兩造前案亦一再請求原告就所有之紛爭(包括本件原告之請求)一併協議解決,惟原告不同意,足見原告根本無提起本件訴訟之必要,故依民事訴訟法第
80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自行負擔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主張,均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屬實。又被告對原告之請求表示認諾,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告基於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林基松應將登記於其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部分編號一、編號二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分之一予原告所有(即原告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及請求被告林基榮應將登記於其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部分編號三之土地所有權,及如附表所示建物部分之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分之一予原告所有(即原告應有部分均為三分之一),為有理由,自應予准許。
㈡、次按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0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辯稱其認諾原告之請求,原告無庸起訴等語,為原告所不爭執,且有兩造前案判決在卷可稽,堪信屬實。則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費用(裁判費)48,916元,應由原告負擔,原告主張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自無可取。
㈢、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原告勝訴之判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部分所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本院自不受其拘束,仍應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結論:本件原告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第384條、第38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
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二)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提出於第一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貴卿附表:
┌───────────────────────────────────────┐│土地部分:│├─┬──────────────────┬─┬────┬──────┬────┤│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註││├───┬────┬───┬─────┤├────┤│(所有權││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名義人)│├─┼───┼────┼───┼─────┼─┼────┼──────┼────┤│1│臺中市│大肚區│追分│143│田│1,713│全部│林基松│├─┼───┼────┼───┼─────┼─┼────┼──────┼────┤│2│臺中市│大肚區│追分│144│田│1,110│全部│林基松│├─┼───┼────┼───┼─────┼─┼────┼──────┼────┤│3│臺中市│大肚區│追分│88│田│2,416│全部│林基榮│└─┴───┴────┴───┴─────┴─┴────┴──────┴────┘┌───────────────────────────────────────────────────┐│建物部分:│├─┬─────┬───────┬──────┬──────┬───────────────┬─┬───┤│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備註││││││建築材料及房├───────┬───────┤利│(所有││││││屋層數│樓層面積合計││範│權名義││號│││││││圍│人)│├─┼─────┼───────┼──────┼──────┼───────┼───────┼─┼───┤│1│大肚區追分│臺中市大肚區追│臺中市大肚│鋼筋混凝土造│286.71││全│林基榮│││段36建號│分段89地號│區中和巷181│3層│││部││││││之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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