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9號原告進亞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乙○○、樁天貿易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877,08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8,8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施玉卿